根据选举法的规定,直接选举县乡人民代表大会选民投票的场所有三种:设立投票站、召开选举大会、设立移动票箱投票。其中,以召开选举大会投票为主,以设立投票站投票为辅,以设立移动票箱投票为辅。
1979年修订了选举法,规定了直接在选举中设立投票站和召开选举大会。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,增加了设置移动票箱的形式。2010年修改选举法时,针对实践中投票站设置不规范、流动票箱使用过多、滥用等问题,对这三种选民投票形式进行了详细规定:选举委员会应根据各选区选民的分布情况,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。如果选民生活集中,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;因病行动不便或生活分散,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移动票箱投票。
一般来说,只要选民居住集中,就应在选区召开选民会议,集中人工投票,这样形式隆重,气氛热烈,会场清点人数多,投票计票方便,效果好;但组织难度大,因此,只在有条件的选区,即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选区,主要是单位选区。
设立投票站投票,选民可以适当人工投票时间和地点,方便投票。所以设立投票站投票也是比较好的形式,联合选区进行。缺点是参加选举的选民数量不好统计,投票数量是否超过参加投票的一半不方便计算。
流动票箱是一种特殊的投票形式。由于流动性和监督困难,必须严格控制用户。仅限于因病等原因行动不便、生活分散、交通不便的选民。这里需要说明的是,选举代表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投票方式,都必须在法定选举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。不能人为地提前或延期。否则,不在法定选举日依法进行,选举代表不合法。结果也是违法无效的。